1.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(UNFCCC or FCCC)
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
是一個國際公約,於1992年5 月在紐 約聯合國總部通過,
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有世界各國政府首 腦參加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期間開放簽署。
1994年3月21日,該公約生效。
該公約沒有對個別締約方規定具體需承擔的義務,也未規定實施機制。
從這個意義上說,該公約缺少法律上的約束力。但是,該公約規定可在後續從屬的議定書中設定強制排放限制。
到目前為止,主要的議定書為《京都議定書》,後者甚至已經比本公約更加有名。
該公約締約方自1995年起每年召開締約方會議(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, COP)以評估應對氣候變化的進展。
1997年,《京都議定書》達成,使溫室氣體減排成為已開發國家的法律義務。
按 照2007年通過的《巴厘路線圖》的規定,
2009年在哥本哈根召開的締約方會議第十五屆會議將誕生一份新的《哥本哈根議定書》,以代替2012年到期的《京都議定書》。
2.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 (英文: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,IPCC)
是一個附屬於聯合國之下的跨政府組織,
在1988年由世界氣象組織(WMO)、聯合國環境署(UNEP)合作成立,專責研究由人類活動所造成的氣候變遷。
該會會員限於世界氣象組織及聯合國環境署之會員國。
IPCC已分別在1990、1995、2001及2007年發表四次正式的「氣候變遷評估報告」,
同時IPCC主席帕卓里博士在2008年時公開呼籲:
「假如在2012年前沒任何行動的話,就太晚了。接下來的兩、三年是決定我們未來的關鍵時刻」
3. 推動台灣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說明
http://ivy1.epa.gov.tw/unfccc/chinese/01_taiwan_into_unfccc/paper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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