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DR配息 今年要報稅
2011-01-24 01:14
工商時報
記者王信人/台北報導
 最低稅負實施後,哪些海外所得要課稅?財政部表示,在台灣證券交易市場上市掛牌交易的台灣存託憑證(TDR)、香港指數型基金(ETF)、境外公司第一上市的股票,其配息、配股、紅利等,都屬於海外所得,必須申報課稅。但是在國內的交易屬於「證券交易所得」,得以免稅。
 財政部指出,投資人投資TDR,拿到境外發行公司委託存託銀行給的股息、紅利、利息或其他收益,是海外所得。同理,投資在台灣上市的香港ETF,配息來自香港ETF分配的收益,也是海外所得。但買賣TDR、ETF的獲利是證券交易所得,免課所得稅。
 投資人如果買「在國內發行」的基金,該基金投資海外有價證券,後來投資人申請贖回基金時的獲利,屬於中華民國來源的證所稅,免課徵。如果買「在國外發行」的境外基金,不論獲配利息,或申請買回時獲利,都是海外所得,要申報繳納最低稅負。
 投資人支付買賣境外基金的手續費、服務費、轉換費、管理費或匯費等相關費用,財政部表示,如果屬於投資基金的必要費用,都可從所得中減除。
 境外基金的海外所得所屬年度,如果T日為配息(配權)基準日,T+14日為受託人收到配息(配權)之日,T+16日為受託人將配息(配權)分配予投資人之日,信託財產發生的收入應由受益人在所得發生年度課稅,所以投資人的海外所得應列在T+14日的年度。
 境外基金如果配發現金,以配發的現金為所得額。
 如果配發單位數,其所得額=所配發之單位數×淨值×T+14日台銀買賣該外幣即期外匯收盤價的平均數。獲配的單位數在轉讓或申請買回時,要以配發時的淨值作為成本,計算交易損益。
 投資人如果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,可選擇用個別辨認法或加權平均法,計算成本。但同一基金受益憑證不可再區分單筆申購或定期定額方式投資,而有不同的成本認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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