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筆記:

一. 以風險分類會員國:三類的風險
a.風險可忽略
b.風險可控制區
c.風險未定區 undeterminated

--進行屠宰的要求有差---

2009年 OIE 之決議
˙把包括澳洲紐西蘭新加坡歸為風險可忽略區
˙美 加 日 德 義 風險已控制區 --有發生過案例但可控制
    牛肉製造和處理過程中虛除去特定部位
    貿易針對年齡,30個月以上之腦 脊隨、眼睛、頭骨不可貿易
    30個月以下可以貿易            (OIE標準)
˙其他為風險未定區

1. OIE此規定為recommendation建議-->對會員為參考用但沒有拘束力
2. 台灣為OIE之會員,我們可參考,但不被拘束。

二. WTO 如何看此問題?

為維護會員國健康定訂的協定--
食品衛生檢驗和動植物檢疫措施  SPS協定

不剝奪國家保護國民健康的保護水平。國家有權利自由決定訂出水平。
但須受到以下兩原則之檢驗

˙國際標準原則
   OIE為明文寫入SPS規範
(WTO之誘因與反誘因-- 若我們follow OIE美國也無法告我們)

˙風險評估原則
可訂定自己的標準,WTO不能剝奪但有"負擔",
1. 必須依據base on國際標準
2. ex.若高於OIE之標準必須做風險評估,並超越他的標準。
ex: 歐洲之前赫爾蒙案件 沒有follow國際標準須做實驗提出科學證據,
    (不接受美國牛施打赫爾蒙使其成長)但98年到現在過了十年都做不出來
  -->政治 經濟 法律成本高昂。

還未提出科學證據的風險評估前,
依據WTO風險評估的5.7條 若目前不能提出標準 可暫時性採取暫時措施。

˙預防原則

在環境法裡被肯定 但在經貿法裡並未被WTO接納。

Q & A
1. OIE為何不分疫區及非疫區就好?
  國際標準是最min標準的共識 (參雜許多政治 經貿因素而非完全科學依據)
  且分再不同區之國家也非永久在那一區。
2. 30個月以下的牛特定風險部位可否貿易?
  處理過程中視需要分離的 但是30個月以下是可以貿易的。
  跟美國簽的協議書之第18條 30個月以下特定風險區可貿易。
  但有旦書:有貿易商還是願意進口,我們可以要求退回。
  基本上我們將風險的認定標準已經開放,從0風險變成可容許不分風險存在。
  但後來又出現其他的   (違反國際誠信?)
  美國農會等 希望我們stick to the promise

  我們若還是希望可以降到零風險,我們也是可以的 但是我們需要有科學根據

˙ 歐盟寧願接受 法國酒 蘇格蘭羊毛提高關稅 之美國之制裁 也不願開放
   不進口赫爾蒙牛肉,當初輸了此案子,也還未提出有利科學根據。
   但到現在都還沒讓他們進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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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my525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